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等有关规定,经核查,1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现责令相关单位于2023年4月29日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整改工作完成前,相关单位将纳入我局重点监管范围。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条件的,我局将函告区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单位于2023年4月29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和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