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科学规范、运行良好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增强自我控制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过程控制,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控、评价和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公司生产有些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保批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公司搬迁到新地址,是否需要重新做环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定期的钱可以取出来,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机构,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现金、活期储蓄存款可直接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开户起存金额为50元,多存不限。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答;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六)出票人签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组织编制了《揭阳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规划草案进行公示。 凡是对本规划草案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于公示期(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6月19日)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各位会员: 商会《章程》是商会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制度依据,对商会发展极为重要。嘉兴市四川商会自成立以来,依托章程中的各项规定在嘉兴市委、市府,四川省驻浙办的领导下,在市工商联的具体指导,在商会理事会及全体会员的努力下,实现了商会稳步健康规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为更好的促进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会员建议的基础上,商会对章程的条款做出了一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