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于2015年8月在汇川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平台上修建房屋,建筑面积为24.6平方米,层数一层,砖混结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现认定属于违法建(构)筑物。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2018)遵综执01字第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听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以上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上述违法建筑予以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