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废止“开放‘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为食品原料及其产品应加标警语标示”等十九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公告事项:鉴于“食品卫生管理法”于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部分条文并修正名称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并于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新增第十五条之一规定,已另订“食品原料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等十九项规定,爰废止“开放‘辅酵素Q10 (Coenzyme Q10)’为食品原料及其产品应加标警语标示”等十九项原规定。

1081302644-公告扫描档(废止)-修正食品原料19项规定法源依据(108.10.18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