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讯)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以下简称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5款规定,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移转者,非属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之特种货物。所有权人销售坐落于公共设施保留地上之房屋,财政部102年6月5日已发布解释令,函释亦有该款规定之适用。
中区国税局说,按都市计划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不得妨碍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继续为原来之使用或改为妨碍目的较轻之使用。”是依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与其地上原有建筑物,同受都市计划限制其使用;且是类土地被政府征收时,依土地法第215条及土地征收条例第5条规定,其地上之建筑物如属依法令规定建造者,应并同土地被征收,如其于建造时属依法令不得建造者,应予拆迁不予补偿,基于立法意旨及合理课税考量,财政部于102年6月5日发布解释令规定所有权人销售坐落于公共设施保留地上之房屋,亦有特销税条例第5条第5款规定之适用,非属应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特种货物。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上该局网站www.ntbca.gov.tw点选网页电话,该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