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二十五)日本会第一三一次委员会议讨论有关行政院交议“台湾地区医事人员赴大陆地区执业许可办法”(草案),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报请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卫生署发布施行。
本次讨论内容,重点如次:
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台湾地区人民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赴大陆地区任职,本办法草案系行政院卫生署在考量两岸交流衍生相关医事专业人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关医事活动之需求,及有利提供大陆地区台商及家属之医疗协助,爰依前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授权,订定本项许可办法,以利我医事人员遵循及整体医事人力管理。
二、该项许可办法草案内容要点在明确规范我医事人员申请赴大陆地区执业之程序规定,并明订医事 人员申请赴大陆地区执业不予许可及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情形,诸如:提供之文件有虚伪或隐匿之 情事、从事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动或违反医事相关法令规定等;另订定本办法发布前已赴大陆地区执业者补申请许可之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