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发生者为限。
三、依第五款规定申请者,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保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险人申请核退自垫医疗费用: 一、于台湾地区内,因紧急伤病或分娩,须在非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立即就 医。 二、于台湾地区外,因罹患保险人公告之特殊伤病、发生不可预期之紧急 伤病或紧急分娩,须在当地医事服务机构立即就医;其核退之金额, 不得高于主管机关规定之上限。 三、于保险人暂行停止给付期间,在保险医事服务机构诊疗或分娩,并已 缴清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其在非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者,依前二款 规定办理。 四、保险对象于保险医事服务机构诊疗或分娩,因不可归责于保险对象之 事由,致自垫医疗费用。 五、依第四十七条规定自行负担之住院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主管机关所定 最高金额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