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昨(27)日质疑,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计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缩了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的保障范围,尤其是单身、小家庭根本无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昨日举办“2017年新世纪税务问题研讨会”,KPMG会计师陈志恺表示,纳保法第4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不得课税。
至于“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主计总处最近一年全国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数60%定之。按主计总处最新公布为16.6万元。
但,邱晨表示,纳保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基本生活所需费用超过综所税免税额、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合计数的部分,才可以自纳税者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举例来说,106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16万元,以一家五口单薪家庭且采标准扣除额为例,当年度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为80万元,高于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免税额、标准扣除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合计数74.8万元,差额5.2万元,得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
邱晨提出的“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正确计算方式应是: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标准或列举扣除额+特别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