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移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时,应由归属权利人估价立契,依第十六条规定之期限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纳税义务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及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附公定格式契约书及有关文件,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但未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之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报
2017.03.09转知会员: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106年4月份讲习会讯息通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106年4月份讲习会讯息通知~~3月8日起开始线上报名!! ***新竹分局106年4月18日(二)“105年度综合所得税、外侨及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讲习会-中央路场次” 一、目的:为使辖区内纳税义务人了解如何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新颁(修正)法令、网络申报操作方式、健保卡加密码申报综合所得税、税额试算等措施、外侨网络申报综合所得税及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新制宣导、执行业务所得电子申报操作系统等,以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及提升纳税服务品质,促进征纳和谐。 二、时间:106年4月18日(星期二)13:00~16:00。 三、地点:中央路办公室7楼视听教室(新竹市中央路112号)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除房屋、土地外,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亦适用新制规定,应于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纳税, 即使课税所得为0或亏损,也要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考量个人交易该等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虽属权利交易性质,惟经济实质与房屋交易类同,房地合一新制规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此类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应按新制规定课税,并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长期持有等租税优惠。 个人未依限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经国税局查获,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锾;如有应纳税额,除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二者择一从重处罚
张贴者: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1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2 ] 信托契约之受益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者,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发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该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依同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机关列单申报,并应于2月10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15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行政院第3313次院会今(6)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之限制要件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财政部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有关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该等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中“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之列报减除限制条件,经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自该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为符合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并考量纳税义务人举证与稽征机关查证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滋生争议,本次修正草案乃参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关列报减除纳税义务人满20岁以上之子女等亲属免税额之规定要件,将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比照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免税额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
立法院第8届第6会期第19次会议今(22)日三读通过货物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前开修正案之通过,对于简化及健全税制,具有正面效益,财政部特别感谢立法院各位委员及各界之支持。 本次货物税条例之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 修正第12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4项规定,并删除第12条之2规定,自103年6月5日起5年内购买低底盘公共汽车、天然气公共汽车、油电混合动力公 共汽车、电动公共汽车及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等车辆,免征货物税,并明定油电混合动力车辆之货物税减半征收以符合财政部公告之标准者为限。 二、增订第12条第5项及第6项规定,自该条文修正生效日起5年内购买符合载运轮椅使用者车辆规定安全检测基准之车辆,免征货物税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中央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北大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