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

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的婚后财产 (除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及抚慰金外),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在其遗产税案件中,生存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并主张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但,该局发现其生存配偶长年旅居日本,申报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经通知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最后主动放弃该项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提醒,生存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应如实申报个人的剩余财产及债务明细资料供审查,否则稽征机关会依查得资料核认该项请求权的扣除额。

该局说,遗产税申报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应就被继承人及生存配偶的财产及债务明细填报请求权计算表,并检附注记结婚日期的户籍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如申报不实,有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者,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6条规定,可处所漏税额一倍至三倍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