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处罚锾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处罚:
一、未依限办理遗产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六万元以下。
二、未依限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核定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下。
三、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赠与之财产,该财产于赠与税申报期限内已申报或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申报或核课赠与税。
四、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被继承人死亡前以赠与论之赠与财产,继承人已依稽征机关通知期限补报赠与税或提出说明。
五、逾期自动补报而有短报、漏报财产,其短报、漏报情事符合第十四条各款规定之一。
六、未申报财产属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配偶相互赠与财产,于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征机关申请或经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
七、未申报财产属被继承人配偶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且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之财产。
八、未申报财产属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土地法第三十条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义登记之农地,于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后,该项请求他人移转登记之权利为遗产标的或赠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之继承人,且继承或赠与时该农地仍作农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