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违章建筑房屋,虽然未取得建管单位核发之使用执照,且随时可能会被拆除,但在未拆除前依法仍要设籍课征房屋税。 一般民众误以为违章建筑房屋,可能随时会被拆除,就不必课征房屋税。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表示,依照房屋税条例规定,房屋税系以附着于土地之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之建筑物为课征对象,违章建筑房屋符合房屋税课征的要件自然不能例外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之财产总值超过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超过免税额之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办理赠与税申报。但如赠与之财产须办理移转登记,虽加计同一年内赠与他人财产总额未超过免税额,仍应申报赠与税。 该局说明,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于办理赠与财产之产权移转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或免税证明书等,其不能缴附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房屋税自住用有3户,那地价税可有几户? 新竹县政府税务局表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者与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并不相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用者是指无出租使用,并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至于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则除了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外,尚必须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之住宅用地,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处为限、适用面积都市土地不超过300平方米、非都市土地不超过700平方米之要件。若有成年直系亲属设籍,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就可以超过1处以上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为因应本次康芮台风造成之严重灾害,财政部今日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对于风灾受损无法使用并于103年2月28日前至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之车辆,稽征机关应依监理机关提供之资料,主动退还其自102年8月29日起无法使用期间溢缴之使用牌照税。 该署进一步说明,依财政部以往之函释,汽、机车遭台风侵袭受损,如持有证明文件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废手续者,其使用牌照税可按车辆实际使用日数计征,惟应于灾害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本次康芮台风灾情严重,灾区民众亟须重建家园并处理相关善后事宜,短期内恐无暇办理车辆报停、报废之退税申请,财政部基于爱心办税及便民服务,爰通函全国地方税稽征机关对于康芮风灾受损无法使用且于103年2月28日前向监理机关办理报停、报废登记之车辆,应主动依监理机关提供资料办理退税
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06号解释(以下简称706号解释),财政部于今(7)日发布解释,针对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应课征营业税货物之营业人,财 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核定其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之凭证种类及内容。 财政部表示, 依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向法院、行政执行机关拍定或承受属依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所有之应课征营业税货物,申报进项税额扣抵销 项税额时,原系以该部依同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于85年10月30日发布之台财税第851921699号函(以下简称85年函)所规定稽征机关填发之缴 款书(即现行稽征实务作业之406或40H缴款书)作为进项税额凭证。惟该作业方式于101年12月21日经706号解释宣告违宪,并责成相关机关应依解 释意旨尽速协商,由财政部就执行法院出具已载明或另以拍卖笔录等文书为附件标示拍卖或变卖物种类与其拍定或承受价额之收据,依营业税法第33条第3款规定 予以核定,作为买方营业人进项税额之凭证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2)年期房屋税已于本年5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将于本年5月31日(星期五)截止,请尚未缴纳之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18条及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于税单所载限缴日期前缴清应纳税款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 纳者,移送强制执行。为使纳税义务人在尚未开始加征滞纳金前,仍可利用各种缴税管道缴纳税款,本年期房屋税在缴纳期间过后第2天24时前,也就是102年 6月2日(星期日)晚上12时前,仍可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芯片金融卡、自动柜员机、电话语音及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等方式缴纳税款,虽属逾期缴纳,因 未超过2天,不会被加征滞纳金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课征范围除房屋、土地外,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以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亦适用新制规定,应于房屋使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申报纳税, 即使课税所得为0或亏损,也要办理申报。 该局说明,考量个人交易该等设定地上权方式的房屋使用权,虽属权利交易性质,惟经济实质与房屋交易类同,房地合一新制规定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此类房屋使用权,其交易视同房屋交易,应按新制规定课税,并得享有自住房地及长期持有等租税优惠。 个人未依限申报房地交易所得税,经国税局查获,处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锾;如有应纳税额,除补征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之罚锾,二者择一从重处罚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被继承人王君过世后,长年旅居日本的配偶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却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债务,经高雄国税局调查,主动放弃请求权。 高雄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王君的生存配偶申报的个人财产及债务为零元,不合常理,通知其说明,却又无法合理交代。 官员推测,被继承人王君的配偶旅居日本多年,在日本可能有资产,因此未如实申报财产,在该局调查后,经过估算,认为申请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能“不划算”,因此放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