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征
【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住户出租自家建筑物墙面供广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顶楼供电信业者作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租金收入可适用必要损耗及费用报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财产出租其租赁所得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又其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从其申报数,其未能提具确实证据或证据不实者,稽征机关得依规定标准减除其必要费用
张贴者: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15日 下午5:38 更新 ] 一、营利事业向国内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之借款,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免依营利事业对关系人负债之利息支出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查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纳入关系人之负债: (一)由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 (二)由营利事业与国内关系企业为共同借款人,并以共同借款人之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及由共同借款人相互担保。 二、营利事业个别或与其他营利事业联合向非关系人金融机构借入而由关系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借款,其就个别或联合借款金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不符合本部100年9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000367210号令第4点有关“十足担保”之规定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自有资产之账面价值计算,未能提供十足担保者,以其占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之比例计算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并以该金融机构借款金额及相关之利息支出金额按自有资产担保成数,分别计算免纳入本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负债及同条第1项规定公式所称关系人之利息支出金额
“澎湖县税捐稽征所”成立于民国35年(1946)3月,受省府财政厅指挥监督及县府财政科指导,掌理税捐稽征业务,同年12月扩编为澎湖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8年(1949)因为澎湖地理环境特殊,工商业发展缓慢,税源有限,将税捐稽征处撤销,业务并入县府财政科。民国52年(1963)7月1日,又设立新制的澎湖县税捐稽征处,办公处暂时设在中华路,民国54年(1965)4月14日才在治平路17-1号兴建办公厅舍
今年起,统一发票三大机制上路!包括“洗发票”中奖无法领奖;停车场、食品与饮料3种自动贩卖机(缴费机)要逐笔开发票;以及因预算遭删,今年上半年跟去年下半年一样,一般统一发票及电子发票六奖只增开一组奖号。 官员表示,过去确实有民众以购买1元塑料袋的方式小额、连号“洗发票”,提高中奖率。例如买100元的塑料袋明明只需要打1张发票,却要求店员打100张发票或者利用自动机器规避
认证简介 由于海关为国家门户,因此海关事务的管理便非常重要,有鉴于此,各国莫不设立关务机构,负责管理海关事务。财政部关税总局,为我国海关事务之执行机关,隶属财政部关政司,为财政部内部幕僚单位。关税总局主要负责研拟关务政策及法令,并且掌理关税稽征、查缉走私、保税退税、贸易统计、建管助航设备及接受其他机关委托代征税费、执行管制等工作
南区国税局昨(29)日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如有给付租金时,除了要注意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和申报扣缴凭单外,还要留意租金扣缴率以及凭单申报期限,会因出租人是否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营利事业有无境内固定营业场所,而有所不同。 国税局官员说明,出租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不含已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者),扣缴单位给付租金时,应按扣缴率10%扣取税款后,在下个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在隔年1月底前向国税局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而所谓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有两种情形,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台北国税局-士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店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三重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庄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罗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中央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北大路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中坜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一办公室) 北区国税局-大溪稽征所(第二办公室)
唐玉麟老王与小李去年新婚,这对新婚夫妻可单独申报,也可合并申报。不过,一般夫妻则应办理合并申报,不可单独各自申报,这对夫妻报税是否不公平呢?自九十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起,纳税人得就本人或配偶的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再合并填报于同一张申报书内申报缴纳。在计算本人或配偶薪资分开计税部分的应纳税额时,仅得减除本人或配偶自己的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其余免税额及扣除额一律由民众申报减除
小安在107年1月将房屋拆除,却于107年5月仍收到房屋税单,至财政税务局询问后始提出房屋已拆除并申请注销房屋税籍,却无法举证房屋系于1月份拆除,因此107年度税单仍需缴纳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税(申请拆除当月份即不须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税捐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税。” 常有民众自有房屋拆除后,因未向财政税务局申报拆除,致未即时停止课征房屋税,经过多年后又无法举证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昨(28)日表示,今(2017)年地价税缴纳期限将于11月30日截止。逾期缴纳税捐者,每逾两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除加征15%滞纳金外,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税捐处指出,为协助因公告地价调整缴纳地价税有困难者,台北市政府已经订定延期分期缴纳办法,应纳地价税额如较前一次公告地价调整增加1.5万元以上,可于缴纳期限届满(11月30日)前,就增加的税额向该处及所属分处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