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区国税局昨(29)日表示,营利事业、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如有给付租金时,除了要注意依《所得税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和申报扣缴凭单外,还要留意租金扣缴率以及凭单申报期限,会因出租人是否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营利事业有无境内固定营业场所,而有所不同。
国税局官员说明,出租人为我国境内居住者,或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不含已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者),扣缴单位给付租金时,应按扣缴率10%扣取税款后,在下个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在隔年1月底前向国税局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而所谓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有两种情形,一、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国税局官员举例,甲公司自2022年1月起,以每月给付租金3万元向A先生承租房屋作为办公处所,A先生为我国境内居住者,甲公司应在每月给付A先生租金时,按扣缴率10%扣取3000元税款,在下个月10日前向国库缴清,并在2023年1月底前,将2022年全年给付租金及扣缴税款数额,开立扣缴凭单向国税局办理申报。
不过如果出租人非我国境内居住者,或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扣缴单位给付租金时,应按扣缴率20%扣取税款,并且在给付之日起10日内向国库缴清,向国税局办理扣缴凭单申报。
南区国税局指出,先前有营利事业承租房屋,在申报扣缴凭单时,未先行确认房东身份,因此按10%扣缴率扣取税额。国税局官员提醒,房客应先行确认房东课税身份,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核验后,再填发扣缴凭单给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