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住户出租自家建筑物墙面供广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顶楼供电信业者作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租金收入可适用必要损耗及费用报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财产出租其租赁所得计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又其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依同法施行细则第15条第1项规定,纳税义务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从其申报数,其未能提具确实证据或证据不实者,稽征机关得依规定标准减除其必要费用。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因房屋墙面及顶楼属房屋结构之一部分,故出租墙面供广告招牌使用或将顶楼供电信业者作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其必要损耗及费用减除,纳税义务人如未能提具确实证据者,仍得适用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
台北市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2010年度将其住家顶楼出租予电信业者作基地台使用,全年共收取租金收入10万元,于申报2010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如未能提具该笔租赁收入必要损耗及费用的确实证据,可依财政部颁订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43%费用,以5万7千元计入综合所得总额计算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