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在107年1月将房屋拆除,却于107年5月仍收到房屋税单,至财政税务局询问后始提出房屋已拆除并申请注销房屋税籍,却无法举证房屋系于1月份拆除,因此107年度税单仍需缴纳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税(申请拆除当月份即不须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税捐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税。” 常有民众自有房屋拆除后,因未向财政税务局申报拆除,致未即时停止课征房屋税,经过多年后又无法举证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故房屋拆除后未依限申报者,除有相关证明文件可查得实际拆除日期,可溯及至拆除之月份起注销房屋税籍,否则依纳税义务人申请之月份起注销房屋税籍,停止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