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有房屋供作劳工宿舍使用,应如何课征房屋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企业询问如果房屋提供给员工作宿舍使用,房屋税应如何课征呢?
该局进一步说明,台中市自111年7月1日起实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房屋税差别税率,是针对在本市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修正税率,由原本1.5%提高至2.4%(持有4户以下)或3.6%(持有5户以上)的差别税率。但有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采单一税率课征,不纳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户数计算,例如:企业自有房屋,经劳工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之劳工宿舍,则按单一税率1.5%课征房屋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房屋使用情形如有变更,可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捐稽征机关申报,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