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2)年期房屋税已于本年5月1日开征,缴纳期限将于本年5月31日(星期五)截止,请尚未缴纳之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18条及税捐稽征法第2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于税单所载限缴日期前缴清应纳税款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 纳者,移送强制执行。为使纳税义务人在尚未开始加征滞纳金前,仍可利用各种缴税管道缴纳税款,本年期房屋税在缴纳期间过后第2天24时前,也就是102年 6月2日(星期日)晚上12时前,仍可利用便利商店、信用卡、芯片金融卡、自动柜员机、电话语音及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等方式缴纳税款,虽属逾期缴纳,因 未超过2天,不会被加征滞纳金。财政部赋税署吁请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又房屋税原则上系以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按户设立税籍核发缴款书,例如持有2户房屋 之所有人会收到2份房屋税缴款书,如税单遗失或未收到税单者,请尽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补发。
财政部赋税署特别提醒利用银行或邮局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缴纳房屋税之纳税义务人,应注意存款余额是否足够拨付应纳房屋税款,如有不足,请尽速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