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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本法 112.02.08 修正之第 91-1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或以适当方式,施以监护
已依本法发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规定设置独立董事。但主管机关应视公司规模、股东结构、业务性质及其他必要情况,要求其设置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二人,且不得少于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独立董事应具备专业知识,其持股及兼职应予限制,且于执行业务范围内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之利害关系
依本法六十三条第一项得申请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之有害作业,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条第二项得申请预防职业病健康追踪检查之有害作业,如附表二。 前二项预防职业病健康检查或健康追踪检查之项目,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规定之项目办理,中央主管机关并得视实际需要公告之
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当地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认有接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必要时,应即通知相关地政机关及金融机构,限制机构移转其财产,并得指定适当机关、机构或遴聘委员五人至九人组成接管小组,执行接管任务,并公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接管之事由及依据。 受接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受接管机构)之经营权及财产管理权,自接管日起由接管小组行使
劳资争议调解不成立者,双方当事人得共同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但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当事人一方为团体协约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之机关(构)、学校时,非经同条项所定机关之核可,不得申请仲裁。 劳资争议当事人之一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劳工者,其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任一方得向直辖市或县(市)申请交付仲裁;其属同条第三项事业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而双方未能约定必要服务条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
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时,如认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场
本选举之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决策会议选定不参选之现任决策委员、本党公职人员或中央党部具党员资格之一级主管三至七人组成。选举结果公告后即解散。选举委员职权行使办法另定之
都市计划得划定住宅、商业、工业等使用区,并得视实际情况,划定其他使用区域或特定专用区。 前项各使用区,得视实际需要,再予划分,分别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都市计划地区,得视地理形势,使用现况或军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农业地区或设置保护区,并限制其建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