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得划定住宅、商业、工业等使用区,并得视实际情况,划定其他使用区域或特定专用区。
前项各使用区,得视实际需要,再予划分,分别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都市计划地区,得视地理形势,使用现况或军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农业地区或设置保护区,并限制其建筑使用。
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不得有碍居住之宁静、安全及卫生。
商业区为促进商业发展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不得有碍商业之便利。
工业区为促进工业发展而划定,其土地及建筑物,以供工业使用为主;具有危险性及公害之工厂,应特别指定工业区建筑之。
其他行政、文教、风景等使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以供其规定目的之使用为主。
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不得违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对于都市计划各使用区及特定专用区内土地及建筑物之使用、基地面积或基地内应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积率、基地内前后侧院之深度及宽度、停车场及建筑物之高度,以及有关交通、景观或防火等事项,内政部或直辖市政府得依据地方实际情况,于本法施行细则中作必要之规定。
都市计划经发布实施后,应依建筑法之规定,实施建筑管理。
都市计划发布实施后,其土地上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者,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认有必要时,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变更使用或迁移;其因变更使用或迁移所受之损害,应予适当之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之;协议不成,由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函请内政部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