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搜索或扣押时,如认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场。
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时及处所,应通知前二项得在场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时,不在此限。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 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 定有明文。此规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条,于审判中实施勘验时准用之。此 即学理上所称之“在场权”,属被告在诉讼法上之基本权利之一,兼及其 对辩护人之倚赖权同受保护。故事实审法院行勘验时,倘无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及辩护人,使其有到场之机会,所践行之诉讼程序 自有瑕疵,此项勘验笔录,应认属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