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依劳动基准法规定,产假八星期与产假四星期之产假,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大高雄新闻报记者李小瑜高雄报导)劳动部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增修16条条文,包含特休给假方式等将从18日起实施。 此次《劳基法施行细则》一共修订16条条文,堪称实施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外界关注的特休假给假方式,从预告时的周年制、历年制、会计年度3轨并行,新增学年度或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一共5种方式以增加弹性。 其中除先前预告明订劳资双方行使特休假权利,可选择以受雇日周期计算的周年制,或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历年制,或依照会计年度期间计算外,此次公告再新增2种选择,即可依教育单位学年度,或劳雇双方自行约定
劳动基准法本身并未对职业灾害加以定义,实务上通常会引用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5款[1]搭配职业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6条[2]规定来认定职业灾害,或是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34条[3]以及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4]来认定劳动基准法上的职业灾害。 在具体判断上则依“业务遂行性[5]”、“业务起因性[6]”二种概念依序判断,若皆具备即构成职业灾害[7]。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条第5款:职业灾害指因劳动场所之建筑物、机械、设备、原料、材料、化学品、气体、蒸气、粉尘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伤害、失能或死亡
查询有无违反劳动法令纪录 *本项资讯以公司(事业单位)名称查询比对,因偶有公司名称雷同之情形,对于违法纪录查询结果,建议进一步依负责人姓名判别是否属本职缺公司违法纪录。 公司地址: 高雄市苓雅区中正二路30号16楼A室 公司地址地图‘另开新视窗’ 透过电话联系方式,直接与目标客户互动,以达到商品或服务之销售工作。 1.本职缺符合劳动基准法工时及休假等相关规定,且于延长工时情况下,将依规定给付加班费或补休
鉴于我国自103学年度起设立高级中等学校建教侨生专班,延揽优秀学子来台就学。为因应侨生人数日益增多,相关主管机关应负辅导之责,研讨修业年限等问题,并针对侨生就学后之生活适应、语言学习、文化融合等多元面向建置辅导机制。爰建请行政院会同各部会,针对上述问题,在全国各地召开座谈会,广泛搜集各方建议后,于半年内具体研拟相关政策与辅导机制
玉群会计记账士事务所成立于公元1983年,并荣获财政部颁发绩优记账士最高荣誉,20多年来秉持专业、热忱、负责、忠诚的态度与精神,由国家考试及格的专业记账士带领会计专业团队为客户服务。 “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过,内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适用。(详全文)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旧劳动基准法曾将“试用期间”限制在四十天内,但考量劳动契约种类繁多,就不同性质的劳动内容,雇主需要确定劳工是否适任的试用期间长短也不同,所以现行法已经没有限制试用期间的长度。 因此,劳动契约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属劳雇间契约自由的范畴,若约定符合一般情理(实务上多约定三个月),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或强制规定,原则上都会生契约法上的效力,可以拘束当事人。 惟试用期满,雇主若未得劳工之同意,不得片面延长试用期间,意即须在转正式或不予续聘间做出决定
从事专业工作之外国专业人才及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并经内政部移民署依本法规定许可永久居留者,于许可之日起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受雇且仍服务于同一事业单位,于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向雇主表明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不在此限。 曾依前项但书规定向雇主表明继续适用劳动基准法之退休金规定者,不得再变更选择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之退休金制度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知多少? 什么是工资垫偿基金? 大家应该都有从新闻看过公司无预警倒闭,老板跑的不见踪影,辛苦的员工们已经好几个月没有领到薪资,有的人甚至快可以办理退休,这下退休金都化为乌有,若不幸真的遇到这状况,我们有办法将自身的利益损害降低吗? 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的作用便是如此,但是前提是公司在平时有正常缴交这金额,并且无积欠的纪录,所以身为劳工的我们,更需要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工资垫偿基金,监督公司是否有如期进行缴款动作。 工资为劳工的工作报酬,也是劳工及其家属主要经济来源,退休金及资遣费则是劳工(退职)生活之所系;为使劳工能在雇主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而积欠工资、退休金及资遣费时受到即时保障,免于劳工顿失生活依存,政府特别在劳动基准法第28条订定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制度,以发挥企业互助精神及社会连带责任,加强对劳工经济生活的保障。 凡是适用劳基法的事业单位,由雇主每月按劳工投保薪资总额【万分之2.5】提缴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当雇主发生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时,劳工因此而被积欠之工资、劳基法之退休金、资遣费或劳工退休金条例之资遣费,可以由该基金先行垫付,而雇主应于规定期限内,将垫偿款偿还给积欠工资垫偿基金
为增进劳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强劳雇关系,促进社会及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劳工退休金事项,优先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