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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过,内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适用。(详全文)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雇主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付标准及期限者,处新台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雇主违反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九条规定,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2.劳工到职、离职、复职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内,列表通知劳保局,办理开始或停止提缴手续。(18)
3.劳工留职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职或被羁押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前,七日内申报提缴(20-1)
4.雇主应置备雇用劳工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劳工到职、离职、出勤工作纪录、工资、每月提缴纪录及相关资料。(21-2)
1.继续按月精算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者(旧制)
2.99年6月30号前提足差额(13-1)
雇主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应按月连续处罚。
第一项收缴之罚锾,归入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劳工退休基金。
约定离职时应赔偿或缴回者,其约定无效(30)
雇主违反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九条规定,扣留劳工工资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1.施行或适用后十五日内申报。(9)
2.劳工之工资如在当年二月至七月调整时,其雇主或所属单位应于当年八月底前,将调整后之月提缴工资通知劳保局;如在当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调整时,应于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劳保局(15)
雇主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九条申报、通知规定者,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