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宜津委员、林郁容委员提,民国(下同)111年3月6日下午,台中市中区兴中街1栋7层楼集合式住宅发生火警,造成6死5伤之事件,经核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未能掌握该建物早已作为住宿类(H类)使用,且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致未要求所有权人应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轻忽建筑物住宅安全管理,且该府消防局于105年6月至110年4月间5度就逃生通道擅设栅门、梯间堆置杂物、直通楼梯堵塞等情进行通报,市府都市发展局对110年4月27日之通报竟漏未处理,致使本案公共区域堆置杂物且危及建筑物公共安全;又该建物于110年6月至111年2月间陆续遭陈情有堆置杂物等违规事项,市府都市发展局却以未成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致无法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要求其制止违规情事,仅要求陈情人应提出证据并报辖区公所处理,台中市政府行事消极被动,确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