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
受到疫情及全球经济景气影响,各行各业经营困难伴随提高。如果劳工不幸遇到公司发生经营不善而倒闭,且未发放工资、退休金或资遣费,经济压力将直接冲击劳工生活。劳保局表示政府已设立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提供代垫劳工被公司积欠的工资、退休金或资遣费,以即时安定劳工生活
委托企管顾问招募员工是否合法? 我想请问几个几个问题?烦请解答谢谢!! 第一:我应征一家化妆品专柜的公司,可是实际上招募员工的是另外一家企管顾问公司,请问这是否有违法律? 第二:这家企管顾问公司要我们签约,并交付保证金5000元,原因是要做满一年以上的任期否则没收保证金,请问 这样是否合乎法律? 第三:这样的话我就是这家企管顾问的员工,请问可否有退休金呢?是否会影响其他相关的权益? A: 答:依您所述,您的工作应是“人力派遣”的工作类型。人力派遣的情形目前没有法律为详细规定,但并无违法。在这种工作中,您必须搞清楚您签约的对象及为您投保的公司是不是同一,清楚确认您的雇主为谁,以免劳资争议发生却找不到请求的对象
为配合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劳动基准法》第74条规定,劳动部于106年5月15日发布“劳动基准法检举案件保密及处理办法”,明定检举案件之保密以及相关处理事项等规范。 为配合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删除外劳聘雇期满应出国1日才能再入国工作规定,保障外劳返乡休假的权益,劳动部于106年4月18日订定发布外籍劳工请假返国办法,明定外劳请假的方式、日数、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 劳动部表示,为加强保障中高龄劳工的工作安全,已令释放宽已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或年逾65岁已请领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等社会保险养老给付,再从事工作者,得由其投保单位办理参加职业灾害保险
第 2 条 雇主与受雇者之约定优于本法者,从其约定。 本法于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军职人员,亦适用之。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之一之规定,不在此限
雇主有替兼职人员投保之义务,且劳保可多重投保,不因劳工为兼职而不投保;就业保险纵可由劳工择一处投保,但雇主仍有确认有否投保之义务。 为因应低薪社会,许多劳工皆会采斜杠的工作模式,同时打了许多份工,劳保局强调,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劳工,倘服务单位系属劳保强制投保单位(例如雇用员工五人以上的公司、行号),其雇主皆应为其办理参加劳保;又如服务单位皆适用《劳动基准法》,各雇主也都要为其提缴劳工退休金。 被资遣了,但雇主不愿开立 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劳工怎么办? 纵使调解仍无法成立和解,然此时只要劳工于调解时,叙明终止契约之事由 以及法规依据,并明确载明有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之请求时,即可将该调解纪录作为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之替代品
技能实习期间、保险、房租、水电煤气费、生活费自理。其他遵照当地劳动基准法,以雇佣合同为准。 3.健康: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手脚灵活、有体力者
问题:小芳在大大营造公司担任会计已有30年,小芳已符合《劳动基准法》自请退休的条件,公司也同意她退休,因她退休采用劳退旧制,公司应如何给付她退休金? 解析:按一般情形退休的退休金给与标准,应适用《劳动基准法》第55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即“按其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两个基数。但超过十五年之工作年资,每满一年给与一个基数,最高总数以四十五个基数为限。未满半年者以半年计;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国民年金是因年老、伤残或死亡收入减少后支付一定薪金以保障收入的社会保险之一,支付的年金薪金包括老龄年金(在年老无法从事收入活动时支付)、遗属年金(收入主要来源者死亡后为了维持生计的支付)和伤残年金(患病或受伤,完全治愈后仍留下身体或精神伤残时的补偿)等补助金。从而促进生活稳定,增进国民福利。 若外国人符合老龄年金、遗属年金和伤残年金的领取条件,根据国民年金法,可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年金待遇
为保障劳工退休金权益及老年经济安全,“劳动基准法”第58条增订依“劳动基准法”请领之劳工退休金(旧制退休金),得检具证明文件,存入金融机构开立专户。该专户内之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劳工如有需求,可至土地银行、邮局或台湾银行开立专户存入退休金,开立专户流程如下: 步骤1:劳工填具“声明书”至特定金融机构(土地银行、邮局或台湾银行)开立“劳基法退休金专户”,并通知事业单位及提供专户之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