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公务员经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移送惩戒,或经主管机关送请监察院审查者,在不受惩戒、免议、不受理判决确定、惩戒处分生效或审查结束前,不得资遣或申请退休、退伍。 监察院或主管机关于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办理移送惩戒或送请审查时,应通知铨叙部或该管主管机关。 监察院认为公务员有第二条所定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案连同证据,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依民法第1174条规定,抛弃继承除了应于三个月内向法院声明外,另应于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通常以存证信函为之)。不过这个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为何呢?如果不书面通知,是否会影响抛弃继承的效力? 例如某人向法院声明抛弃继承后,发现被继承人有大笔遗产,于是后悔了,但实务见解认为向法院撤回抛弃继承,亦不影响已声明抛弃之效力,那可否透过不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之方式,阻却抛弃继承的生效呢? 但如果书面通知并非抛弃继承生效要件,则纵使不予通知,也不会影响已发生抛弃继承的结果,差别在此。 通知义务是训示规定,不是生效要件,这部分从民法新旧法条文的比较,亦可看出线索
全委投资型保险之保险契约及保险商品说明书,除应符合投资型保险资讯 揭露应遵循事项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 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之应载事项外,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保险契约: (一)保险契约转换条款。 (二)越权交易之责任归属。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规定应记载事项
(1)年满14岁者,应由本人亲自为之。 (2)未满14岁请领者,由法定代理人为之,应核对当事人人貌。 (1)由本人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6条之1,“最高行政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裁判日期新→旧 裁判日期旧→新 友善打印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系依据动员戡乱完成**实施纲要第五条 及第十五条之规定而制定
既有广播事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申请经营广播事业。 既有广播事业与依本办法申请经营广播事业者间,准用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视为同一人关系。 同一申请人不得申请二件以上之申请案
图书馆木制开放式置物柜限当日使用。依【国立中兴大学图书馆置物柜管理要点】第三点规定,置物柜取物时间配合本館开館政策,请于闭館前取出个人物品。本館作不定期例行检查,逾期存物将视同遗失物加以清理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39~47年)第 422-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以使所毁损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 为构成要件
人力中介业为因应所保有之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等事故,应建立下列机制: 一、采取适当应变措施,以控制事故对当事人之损害。 二、查明事故状况,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已采取之因应措施。 三、检讨预防机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易受气候变迁冲击之权责领域,订定四年为一期之该领域调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调适行动方案),并依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及第十七条订定调适目标。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前项调适行动方案及调适目标,应邀集中央及地方有关机关、学者、专家、民间团体经召开公听会程序后订修该领域调适行动方案,送中央主管机关。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行动纲领,整合第一项调适行动方案,拟订国家气候变迁调适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调适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并对外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