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就易受气候变迁冲击之权责领域,订定四年为一期之该领域调适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调适行动方案),并依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及第十七条订定调适目标。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拟订前项调适行动方案及调适目标,应邀集中央及地方有关机关、学者、专家、民间团体经召开公听会程序后订修该领域调适行动方案,送中央主管机关。

中央主管机关应依行动纲领,整合第一项调适行动方案,拟订国家气候变迁调适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调适计划),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并对外公开。

第一项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每年编写调适行动方案成果报告,送中央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