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4岁者,应由本人亲自为之。
(2)未满14岁请领者,由法定代理人为之,应核对当事人人貌。
(1)由本人亲自或以书面委托他人为之。但更换相片换领者,应由本人亲自为之。
(2)户长亲自或委托户内人口办理全户或部分户内人口之迁徙登记时,须同时申请户内人口之换领国民身份证,
不受前项须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之限制。
(1)当事人印章、户口名簿正本或身份证明文件。
(2)当事人最近2年内彩色相片1张(相片规格详见国民身份证相片规格)。
(1)本人印章或签名,及附有相片足以证明身份之证件或户口名簿正本。
(3)经户政机关查对询问当事人户籍资枓不符者,应由当事人家属1人出具证明文件。
(3)但若旧证破损严重或相片无法辨识者,比照补领方式办理。
1.初领、补领国民身份证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
2.申请户籍登记致国民身份证记载事项变更者,向各该申请登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国民身份证有毁损或更换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
3.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得同时向受理之户政事务所申请补领国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