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原住民族语言之推广,鼓励本市原住民踊跃参加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测验(以下简称认证),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原住民族语言,系指原住民族传统使用之语言及用以记录其语言之文字、符号。
三、本要点奖励对象为设籍本市四个月以上、参加认证合格之原住民。
(一)申请人为就读国内公(私)立国民小学、国民中学、高中(职)及大专院校之原住民学生者,于举办认证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检具下列文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就读学校初审后,于每年度申请期间截止后三十日内,统一汇整初审合格之申请学生清册及各项申请表件函送本府复审:
4、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邮局账户封面影本。
(二)申请人为非具前款学生身份之一般民众者,于举办认证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检具下列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提出申请,并由区公所初审后,于每年度申请期间截止后三十日内,统一汇整初审合格之申请民众清册及各项申请表件函送本府复审:
5、申请人或监护人之邮局账户封面影本。
五、申请文件有欠缺者,受理单位应通知限期补正,并自补正期限届满时起十日内转送本府复审。申请资料经本府复审不符规定或经书面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应驳回其申请。
七、申请案件经本府复审合格并核定奖励后,奖励金迳拨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账户。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已奖励者,本府得撤销并追回全部奖励金:
(一)就同一等级认证,曾经受有补助或奖励。
(二)已通过较高等级认证,其后以较低等级认证申请本要点奖励。
(三)提供不实资料或虚伪之证明文件。
(四)已获本府或其他机关相同性质奖励或补助。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