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广播事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申请经营广播事业。

既有广播事业与依本办法申请经营广播事业者间,准用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视为同一人关系。

同一申请人不得申请二件以上之申请案。

申请人之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不同申请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同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持有他申请人有表决权之股份或出资额,达他申请人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申请人之董事有半数以上为他申请人之董事者。

三、申请人与他申请人之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有百分之十以上为相同之股东持有或出资者。

四、不同申请人同时为第三人之从属公司者。

五、不同申请人之控制公司间有控制从属关系者。

前项第四款与第五款所称之控制从属关系,系指有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

第二项股份或出资额计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十一规定。

申请人之组织为财团法人,其不同申请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同一申请人:

一、申请人之董事有半数以上为他申请人之董事者。

二、申请人与他申请人有相同捐助人,且其捐助章程规定董事由该捐助人单独或共同选任者。

申请人之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他申请人之组织为财团法人,申请人之董事有半数以上为他申请人之董事,或他申请人之董事有半数以上为申请人之董事者,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于申请人取得广播执照前,亦适用之。

申请人为筹设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财团法人,亦准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