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2001年9月27日全文修正9月28日公布[编辑] 条文 在营区、舰艇或其他军事处所、建筑物赌博财物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万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长官包庇或聚众赌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20日文件布告栏584-70373 此案补助对象为: 荣民或荣民遗眷有就读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请午餐补助金: (一)经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认定及证明低收入户。 (二)经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认定及证明中低收入户。 (三)地方政府依相关规定认定因家庭突发因素无力支付午餐费
学生修读学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以四年为原则。但得视系、所、学院、学程之性质延长一年至二年,并得视系、所、学院、学程之实际需要另增加实习半年至二年;修读硕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为一年至四年;修读博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为二年至七年。 前项修业期限得予缩短或延长,其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之规定,由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分居半年可申请夫妻财产分开制? 目前和先生处与分居状态,因为无法忍受他将女人带回家中,虽然他承认带回家中,但不承认有茍且之事,奈何我又出差无法抓到抓奸在床的证据,所以无法忍受与此人相处,我离家出走在外租屋达半年以上,我听说如分居达半年以上就可到法院申请夫妻财产分开制,请问确有其事吗? 是否真的分居达半年以上即可到法院申请夫妻财产分开制?如果真已到法院申请夫妻财产分开制,那是否妻在已分居但未离婚的前提下再自斥资购买房子,还受制于离婚后先生可要求分享这房子的权利吗? 1民法第1010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时,法院因他方之请求,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或夫妻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时,前项规定于夫妻均适用之。” 2您欲提出声请时需提供事证供法院审酌夫妻是否有难于共同生活及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之情形。 3在声请改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若法院准予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则以“法院宣告确定时”为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妻之一方皆有权诉请他方就“改用前”之剩余财产差额进行分配
第 七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资格之一,并经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建筑工程科及格,分发任用后,于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机构担任建筑工程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有证明文件者,得申请全部科目免试。 第 八 条 证明第五条第四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资格,应缴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在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机构或经政府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有案之民营事业机构服务经历证明书,并须附缴一年在八十分以上,其余均不低于七十分之考绩、考成、考核通知书或成绩优良证明文件。 前项证明担任建筑工程工作年资,以专任者为限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升温,监察院今(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110年6月8日前暂缓办理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 有鉴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级警戒,考量国内疫情已转趋严峻,中央及各县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于今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讨论监察院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之因应措施。 按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7条规定,各责任区巡察委员应按直辖市、县(市)为单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编辑] 第一条 为调节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鼓励私营企业投资者发展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参加企业经营取得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三条 对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按下列规定征收或者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一)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私营企业投资者不论以何种方式撤回生产发展基金或者转让企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的,依照前项规定,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领有国内学校或教育部采认之国外学校授予副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领有国内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并具三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得有证明文件。 依本办法设置之专责人员应受雇且常驻于公告场所执行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告场所之专责人员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定存续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 继续或逐次公开发表之著作,依公开发表日计算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时,如各次公开发表能独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自各别公开发表日起算。如各次公开发表不能独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独立成一著作时之公开发表日起算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之劳动契约,应为不定期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