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20日文件布告栏584-70373
此案补助对象为:
荣民或荣民遗眷有就读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请午餐补助金:
(一)经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认定及证明低收入户。
(二)经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审核认定及证明中低收入户。
(三)地方政府依相关规定认定因家庭突发因素无力支付午餐费。
(四)无证明文件,经导师家庭访视认定清寒确实无力支付午餐费。
荣民前配偶(不具荣民身份),其户籍已记载荣民子女监护权归属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且此案午餐补助不得与贫困午餐 、假日安心餐券重复补助。
详细请参阅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办理荣民就学子女午餐补助金发放作业要点,如附件。
此案补助由符合身份家长自行向地方荣民服务处申请。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万维网台中市荣民服务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