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为办理退除役官兵之就医保健、社会医疗服务、医事人员训练及医学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各荣民总医院;其名称以加冠所在地地名为原则。
四、与医疗及研究机构之医学医务合作。
五、身心障碍之医护重建。
六、所属医疗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七、其他有关医疗业务及经营管理相关事项。
荣民总医院置院长一人,由师舗级之医师兼任;副院长二人至五人,由师舗级之相关医事人员兼任。
荣民总医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荣民总医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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