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修读学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以四年为原则。但得视系、所、学院、学程之性质延长一年至二年,并得视系、所、学院、学程之实际需要另增加实习半年至二年;修读硕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为一年至四年;修读博士学位之修业期限为二年至七年。
前项修业期限得予缩短或延长,其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之规定,由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身心障碍学生修读学士学位,因身心状况及学习需要,得延长修业期限,至多四年,并不适用因学业成绩退学之规定。
学生因怀孕、分娩或抚育三岁以下子女,得延长修业期限。
第一项学士学位毕业应修学分数及学分之计算,由教育部定之;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毕业应修学分数及获得学位所需通过之各项考核规定,由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