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有国内学校或教育部采认之国外学校授予副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领有国内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并具三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得有证明文件。

依本办法设置之专责人员应受雇且常驻于公告场所执行业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告场所之专责人员。

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设置专责人员时,应检具专责人员合格证书、设置申请书及同意查询公(劳)、健保资料同意书,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定。

(原)专责人员设置内容有异动时,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于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申请机关申请变更。

专责人员离职、异动或因故未能执行业务时,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即指定具参加专责人员训练资格之人员代理;代理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报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延长为六个月。代理期满前,应依第一项规定重行申请核定。

(原)专责人员得于未执行业务或异动日后,以书面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

经取得室内空气质量维护管理专责人员合格证书,连续三年以上未经核准设置为专责人员者,应于到职之翌日起六个月内,依环境保护专责及技术人员训练管理办法之规定完成到职训练。

前项专责人员设置届满六个月后十五日内,公告场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检具完成到职训练之证明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