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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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劳工局8月底接获台中空厨公司员工反映,该公司因财务困难无力发放工资,为维护劳工权益,劳工局启动重大劳资争议协处标准作业流程,今(4)日前往该公司查访了解,该公司表示因资金调度困难,确实今日起停止运作,劳工局将尽速安排工资调解会议,如调解不成立或公司仍无力发放工资,将协助劳工申请歇业事实认定,并申请垫偿工资、资遣费或退休金。 劳工局表示,台中空厨因积欠越南籍劳工5至7月部分工资,并可能无力支付8月本国籍劳工工资,目前劳资双方正积极协商中。另外,该公司约100位劳工因担心公司无法如期发放工资,已陆续向劳工局提出劳资争议调解申请,将于收件完成后尽速安排调解会议
职业灾害的发生,往往是劳资关系产生质变的开始,此情形在实务上屡见不鲜,故笔者在此无须多加赘述。然而,争议的关键往往来自于劳资双方对“医疗期间”之认定不同而产生给付金额的差异,究竟职灾医疗期间该如何来界定呢?此点法无明文,因此,我们必须就实务上之案例加以探讨。 根据本网站《职业灾害》专栏文章:《劳保的职灾伤病给付一旦核给,就一定构成劳基法上的职业灾害吗?》的论述可知,劳保职灾伤病给付所核给的期间并无法拘束雇主在进行工资补偿时必须比照办理,因此,职灾劳工的医疗期间仍须依照劳基法第59条第2款之规定,分别就“医疗中”与“不能工作”两项要件进行认定
看人间外送经济,谁让公平交易法睡着了? 文╱罗智强(台北市议员) |2019.11.05 文╱罗智强(台北市议员) 两起外送员车祸事故之后,政府好似从睡梦中惊醒,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对外送平台开铡,并且认定主要外送平台,与外送员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把“雇佣”当作保护外送员的尚方宝剑。 雇佣、承揽、委任,是提供劳务的3种型态,各有实益,并没有“那一个一定比较好”的问题。雇佣或承揽的差别,在于“从属性”,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存在着重叠空间
静宜大学近年来为落实产学合一,由职产处统筹校外实习。为让学生毕业时能顺利与职场接轨,除了协助学生规划职涯、媒合就业。亦持续推动校外实习方案/课程,致力于跨域实务发展,主要推广长实习规划,期望学生开拓多元实务之实习场域,以期为企业培育职能人才
柯市长劳工政策又一新招:让计程车可以免费一个小时停靠休息! 如果一个政策可以先不论适不适劳基法,而全体适用的话,那是一项完美的劳工政策,今天要对这个政策做一个主题式的分享! 一、计程车司机适不适用劳基法? 运输业看上图例反红部分,运输业是适用劳基法,但其中有几种特殊型态请大家还是得注意分类: 驾驶人受雇于运输业: 车辆为公司购买,所有车辆排班、路线安排、维修保养,皆由公司统一调派,而员工是由公司所聘请,此类驾驶当然适用劳动基准法。 驾驶人向运输业租用车辆: 车辆为公司购买,驾驶人无法购买车辆,而公司也不愿意以雇佣方式聘请员工,因此是由驾驶向公司承租车辆。 此在计程车行业最为常见,系由驾驶人以该车行名义购买车辆,参加营运,车行则向靠行之驾驶人收取服务费用
今年三月一日开始,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开始纳入劳基法,这个意思是说,本来大楼里面的保全警卫、清洁工,如果是受雇于某保 全公司,而管委会将这个业务外包给该公司,那么保全员本来就适用劳基法;但是如果是管委会自己聘雇的人员,从今年三月一日开始才纳入 劳基法。 劳动党高伟凯服务处/新竹县劳资和谐促进会,在过去半年期间,直接或间接接到一些管委会的劳资争议案。这些案子有两大类,一 类是不管有没有纳入劳基法,本来只要劳雇关系存在,就会发生的问题,例如劳工保险和就业保险(失业给付);另一类是与适用劳基法相关 的问题,包括解雇、退休金提拨等等
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新增第四款规定,特别针对“上市或上柜”之事业单位违反加班工时、轮班及7休1例假规定(劳基法第32条、第34条或第36条规定者),其裁处金额将以5万元起跳,其余事业单位裁处金额仍维持2万元,该规定自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劳动部为使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劳动基准法规定裁处罚锾之案件,有一致性之处理规范,特订定本原则。主管机关应依劳基法第80条之一第二项及行政罚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于裁处罚锾时,审酌下列各款情事,为量罚轻重之标准:包括(一)违反行为有关之劳工人数
身份别 兼任教师 同工要同酬 不分公私立! 教学工作是劳动 兼任老师纳入劳基法! 同工要同酬 不分公私立! 教学工作是劳动 兼任老师纳入劳基法! “教学工作是劳动、兼任老师纳入劳基法!” 去年8月调涨兼任教师钟点费以来,已将近一年,但私立兼任教师的钟点费依然没有调涨(至今已超过20年未调涨!)。高教工会将偕同兼任教师,于7月17日下午2点30分举行记者会,我们强烈呼吁教育部:应要求私校立即调涨兼任教师钟点费,公、私校薪资应同工同酬不脱钩!同时我们也要求,教学工作是劳动,兼任教师应纳入劳基法保障! 时间:7月17日下午2点30分, 地点:高教工会办公室(台北市忠孝东路一段138号11楼) 新闻联络人: 郭耀中(高教工会理事、世新大学兼任教师)0958-579285
关系到劳资双权利义务之“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21条、第22条修正条文已修正发布施行。本次修正条文是将伤病审查准则第21条内容修正为:被保险人疾病之促发或恶化与作业有相当因果关系者,视为职业病。至于第22条则加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