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间外送经济,谁让公平交易法睡着了?

文╱罗智强(台北市议员) |2019.11.05

文╱罗智强(台北市议员)

两起外送员车祸事故之后,政府好似从睡梦中惊醒,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对外送平台开铡,并且认定主要外送平台,与外送员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把“雇佣”当作保护外送员的尚方宝剑。

雇佣、承揽、委任,是提供劳务的3种型态,各有实益,并没有“那一个一定比较好”的问题。雇佣或承揽的差别,在于“从属性”,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存在着重叠空间。最高法院认为“基于保护劳工之立场,一般就劳动契约关系之成立,均从宽认定,只要有部分从属性,即足成立”,也让雇佣与承揽的区别,更显混淆。

既然外送员与平台,在某些部分像雇佣,某些部分像承揽,那么要说是雇佣或承揽,其实都说得过去。但既然对雇佣关系的“从宽认定”,是因为“保护劳工之立场”,那么真正的问题应该是,采雇佣或承揽,对于4万5千名外送员来说,何者较为有利?

根据媒体报导,其实外送员多较希望“承揽制”。原因可以想像,把外送当正职的外送员,不希望被限制工时,而兼职的外送员则希望保持弹性。一旦被认定是“雇佣”,那么虽然有劳基法的种种保护,也就受劳基法的种种限制。外送平台会否因此而转嫁成本、减少报酬,外送员的工时会不会有上限,外送产业还能不能够是一个“低门槛、高收入、高工时”的选择?是外送员所忧心的。笔者认为,杀鸡无需牛刀,要保障外送员的权益,以及完善外送产业,真正应该要出鞘的,并非《劳基法》,而是《公平交易法》。

根据媒体报导,台湾外送产业一年约有200多亿的营业额,市占率前2名事业各有近6成和3成,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7、第8条的“独占”定义。那么这样的独占事业,是否有滥用其市场地位,进行不公平竞争,就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必须要深入了解的。

举例而言,目前外送员的薪资与奖励制度,可说都是平台片面决定,先以“趟数愈多,每趟薪资更高”的方式,鼓励外送员拉长工时,吸引外送员放弃其他兼职或正职,而之后却又片面调降奖金。这已经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9条第2款“对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之虞。

同时,外送平台的合约中,限制外送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服务,这是对潜在竞争者设下了进入门槛,也构成了同条第1款“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事业参与竞争”的要件。

外送平台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不仅可能出现在下游的外送员端,也可能在上游的餐厅端。现在对于餐厅业者来说,处在一种“不加入外送平台会被边缘化,加入又赚不到钱”的两难困境。外送平台平均3成以上的抽佣,已经让餐厅几乎无利可图。

这样的佣金比例,是否是外送平台业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值得深究。若平台限制餐厅业者,不得与其他外送平台合作,那么妨碍竞争的行为态样,就更为明显了。

除此之外,主管当局应该要在最短时间内,订定《外送平台业者管理规则》,以及外送员之定型化契约,明订外送员之强制保险、资格以及应接受之教育训练等等。

外送员,某种程度也象征着“台湾梦”,一个缺学历或背景的人,可以因为努力,而存下一笔积蓄,创造自己的未来。政府的角色,应该是辅导,而不是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