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创业的第一步——注册公司。而在注册公司的一系列流程之中最重要的就是选择公司的类型,很多人都在考虑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合伙企业”,那么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纳税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张三与李四投资设立了智慧培训公司,张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册时企业类型选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2019年张三与李四计划将实现的盈利部分进行分配,如何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张贴者:2011年2月9日 下午6:43未知的使用者 [ 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已于 2012年6月1日 下午8:05 更新 ] 财政部已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该标准除将依“精神复健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设置之精神复健机构成本及必要费用,由收入之75%调整为收入之85%外,其余均维持98年度标准。 私人办理之补习班、幼稚园、托儿所、养护、疗养院(所),不符合免税规定者,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条第2项及第8条规定,其所得之查核准用该办法,其于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申报并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调查者,所得应依帐载核算认定;未依规定提供调查者,应依所得税法第83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3条规定订定之收费及费用标准核定所得额,故前开标准系对未依规定提供账簿、文据供调查之业者核课所得税之依据。 财政部核定“99年度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如下: 私人办理补习班、托儿所、幼稚园与养护、疗养院(所),其创办人、设立人或实际所得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账簿文据者,依下列标准计算其成本及必要费用: 一、汽车驾驶训练补习班:为收入之65%
营利事业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应列为薪资费用或职工福利?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迩来有公司来电询问支付员工健康检查费用应列报职工福利?抑或属员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说明,公、教、军、警、公私事业之职工,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之健康检查费,系属职务上取得之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之薪资所得,依法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另营利事业补助员工之健康检查费用,并不因系由员工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付健检机构而有所不同,均应列为员工薪资所得课税。 该局指出,营利事业依照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对于在职劳工应施行之定期健康检查,及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之健康检查,其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负担之健康检查费,与一般定期健诊性质有别,可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第81条第5款及第8款规定核实认定,列为职工福利,不视为劳工薪资所得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的吗?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分红,都是免税吗? 答复:不一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提醒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期参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部分地区反映,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将合同价款换算成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企业依据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部分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中的外部凭证,是否包含资产评估报告?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核释外国营利事业委托我国境内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之营利事业代为从事货物输入、制造加工并销售之课征所得税规定。 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营利事业委托我国境内物流中心或保税仓库之营利事业,代为从事货物输入、制造加工、储存并交付与我国境内外客户所产生之所得,系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9款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工商之盈余,该国内营利事业核属同法第10条第2项第2款所称营业代理人,应就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之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依同法第21条及第41条规定设置账簿及依规定给与、取具、保存相关凭证,核实计算该外国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之所得额,并依同法第73条第2项规定代为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上开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之计算,并得比照本部104年7月17日台财税字第10404572310号令规定办理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申报综合所得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时,原则上仅限父母扶养5岁以下的“子女”始可申报减除,但父母有死亡、失踪、长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的“因故”情形之一,而由祖父母实际负担扶养义务者,如符合列报其他亲属免税额的规定,且无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所规定的“3种不适用情形”,则可以由祖父母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前揭的“因故”情形,除“死亡”可由稽征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查询,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其余情形纳税义务人应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警察局查询人口报案单、在监证明、停止亲权裁定确定证明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以供稽征机关认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3种不适用情形”,系指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之规定:(一)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适用税率在20%以上
quote:【另外,虽然民法对于无偿使用借贷契约并未规定必须要有证人,或是践行公证程序等法定要式要求,但为了确认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88条进一步规定,将财产无偿借与他人使用者,尚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就是:(一)应由当事人订立无偿借用契约。(二)经当事人以外之二人证明确系无偿借用。(三)依公证法之规定办竣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