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
地价税与房屋税的自住定义不同,申请前须注意。 由于地价税与房屋税的自住定义不同,高雄市税捐稽征处特别说明,并罗列两者对“自住”的定义。 申请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为: 1.土地上房屋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
与配偶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其地价税是否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 有民众来电询问,与配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台南市政府财政税务局表示,民众所有土地的地价税如要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此,只要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其中1栋房屋设立户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要件,2栋房屋的坐落土地皆可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MyGoNews廖贤龙/台北报导】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捐、罚锾及罚金,得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8款规定,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惟被继承人死亡年度所发生之地价税与房屋税,应按其生存期间占课税期间之比例(地价税之课税期间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税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遗产总额中扣除。 该局日前接获1件遗产税申报案例,被继承人甲君于2011年9月13日过世,继承人乙君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时,主张依2011年地价税缴款书所载税额全额扣除计130000元,2011年地价税课税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继承人生存期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9月13日止合计256天,按生存期间(256天)占课税期间(365天)比例计算可自遗产总额扣除之地价税额应为91178元
台北市税捐稽征处昨(28)日表示,今(2017)年地价税缴纳期限将于11月30日截止。逾期缴纳税捐者,每逾两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除加征15%滞纳金外,还会被移送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 税捐处指出,为协助因公告地价调整缴纳地价税有困难者,台北市政府已经订定延期分期缴纳办法,应纳地价税额如较前一次公告地价调整增加1.5万元以上,可于缴纳期限届满(11月30日)前,就增加的税额向该处及所属分处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为鼓励新创事业,财政部昨(23)日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移动设备完成,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设备及物品者,得申请按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营业用房屋税税率为3%,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率为千分之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额相差四倍以上,对新创事业来说是“省很大”。 随着科技发展,移动设备日益普及,以往在办公室从事营业活动的模式已逐渐改变,个人利用移动设备从事营业活动,成为新兴的工作型态;为鼓励以“一台平板电脑或一支手机”创业,国发会“优化新创事业投资”方案,要求财政部放宽上述新兴工作型态的房屋税、地价税课征认定,财政部昨日配合作出新解释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有民众反映,父亲所有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因父亲2020年死亡由他来继承,近来接获税务局寄发之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申请辅导函,因户籍一直设于该地,使用情形未变更,却要重新申请才能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感觉非常困惑。 桃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民众的地价税原按自用住宅优惠税率计征,如因继承、赠与或买卖等原因移转,虽户籍仍设籍于该地,因课税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已变更,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仍需审核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关规定,所以仍须重新提出申请。 税务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权人,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规定,请记得于2020年9月22日前(地价税开征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当年度才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
问:何类案件可至便利超商缴纳?应注意何事? 资料点阅次数:2793 Q:行政执行事件那些案件可以在超商缴纳或银行缴纳? A1:自97年6月1日起,民众若欠缴未满2万元之综合所得税、营业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娱乐税而移送行政执行,可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分署寄发印有条码之传缴通知书,于缴款期限内至统一、全家、莱尔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国门市缴款,并至99年1月1日起免收手续费。自99年12月17日起,新增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等7项税目案件。 A2:自99年7月1日起,民众若欠缴未满二万元之汽车燃料使用费及其违规而移送行政执行,可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各分署寄发印有条码通知书,于缴款期限内至统一、全家、莱尔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国门市及全国邮局缴款,每笔仅收手续费7元
三、 办理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及其他建设事项。 四、 代缮各种申请书表及办理里办公处证明事项。 五、 分送有关役政通知单、征集令及办理役男身家调查及兵役资料之查报
1、促进政府调整科学园区开发政策,有效活化园区土地。 2、促请政府早日完成阳明大学附设医院二期扩建计划。 3、督促政府有效应用阳明大学附设医院新民旧院区,成为老人慢性病等之长期医疗照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