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税
(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办竣户籍,且无出租或供营业用之住宅用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如经查获地上房屋已变更为非住家使用,将自房屋使用情形变更之次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已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变更、出租或户籍迁出,应于30日内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报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未于期限内申报经查获者,除追补短缴税额外,并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处罚锾,请纳税义务人特别留意,以免受罚! 税务局提醒民众,经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之土地,日后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才会适用自用住宅用地2‰税率课征地价税喔!若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04)22585000按1转电话客服中心或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询问,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彰化县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是否须将户籍迁入后才能适用房屋税自住住家用税率? 税务局说明,房屋适用自住住家用税率,应符合三项要件: 一、房屋无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内。 若房屋符合以上要件,即可提出申请按自住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无须将户籍设于房屋所在地,房屋税与地价税申请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条件不同,地价税则应办竣户籍登记并于当年度9月22日以前申请,当年度即可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9月23日(含)以后申请,则自次年适用
诈骗集团假借行政执行处名义,以电话向民众催收案款,请民众小心避免受骗上当。 诈骗集团又出新招,假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名义,录制电话语音向民众进行催收,并假借查询有无其他欠税索取个人资料,请民众小心,避免受骗上当。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近日接获民众反映,有接到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南行政执行处催收欠税的电话语音,该语音内容略以:“您有积欠税款,应于三日内缴款,否则将予以查封拍卖,若有不清楚之处,请按9,由专人提供服务
一、邀请内政部部长叶俊荣、财政部政务次长、科技部次长、经济部次长、教育部次长针对“全台地价税飙涨情形与新政府后续因应之道”进行专题报告,并备质询。 二、审查本院委员黄昭顺等16人拟具“都市更新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李俊俋等26人拟具“都市更新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房屋税自住用有3户,那地价税可有几户? 新竹县政府税务局表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者与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并不相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用者是指无出租使用,并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至于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则除了无出租或供营业用外,尚必须符合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之住宅用地,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处为限、适用面积都市土地不超过300平方米、非都市土地不超过700平方米之要件。若有成年直系亲属设籍,适用地价税自用住宅就可以超过1处以上
财政部将于近日核释,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9条第1项规定委托公益性质法人兴办之非营利幼儿园,其供园舍、办公、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 屋,及供幼儿园直接使用、员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适用房屋税条例第14条第4款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征房屋税及地价税。但委托机关 如有收取租金、权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征。 财政部说明,因应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之施行,该部于102年10月9日以台财税字第 10200621790号令核释(如附件),公立幼儿园及属财团法人或财团法人所兴办之私立幼儿园,其房屋税及地价税之征免规定在案
今年度自用住宅申请地价税优惠税率将于9月22日截止,台北市税捐处表示,自用住宅地价税优惠税率与一般用地税率相差4倍以上,请民众把握机会尽速申请,以免在11月开征时多缴税。 北市税捐处表示,地价税的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超过累进起点地价则必须按累进税率计课地价税,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优惠税率为千分之二,与一般用地相差4倍以上,若要适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需先提出申请,过去曾提出申请核准者今年不必再提申请。 税捐处说,申请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所有权人或配偶、直系亲属在该地设立户籍
财政部昨天公布,去年全国赋税收入初步统计,实征净额1兆8189亿元,创下历史新高,占全年度预算数的97.6%,短征约448亿元。 财政部指出,目前还有整理期尚未入账部分,扣除后短征约300亿元。 财政部统计长叶满足表示,102年以营所税、证所税短征数最多,分别短征395亿元及254亿元
请问不动产被拍卖后,是否会增加其它欠税? 立法院于96年1月及101年1月已修正税捐稽征法第6条规定,其条文如下: “税捐之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之征收及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变卖货物应课征之营业税,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经法院、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拍卖或交债权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货物,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应于拍定或承受五日内,将拍定或承受价额通知当地主管税捐稽征机关,依法核课土地增值税、地价税、房屋税及营业税,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代为扣缴
财政部赋税署表示,本(100)年地价税将于11月1日开征,如果符合土地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得适用特别税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至第17条规定得申请减免地价税者(例如:骑楼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依同法第41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规定,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将从明(101)年开始适用特别税率或减免地价税。该署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把握申请期限,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请,以免损及自身权益。 财政部赋税署进一步说明,已规定地价之土地,除依法作农业使用符合课征田赋相关要件而课征田赋(目前停征中)者外,都应课征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