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
考试院院会前(十一)日通过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修正草案,规定自今(一百)年起举办的地方三等特考,必须持有独立学院以上的学历者才能参加,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才可以参加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三等考试。 考试院秘书长表示,近年来,由于国民教育程度的提高,立法院于九十七年一月修正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将高考三级及地方三等特考的最低学历资格,由过去只要取得专科学校以上的学历,即可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修正为现行须取得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的学历者,才能够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 不过,由于当时考量教育普及现况,因此于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2项订立过渡条款,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可以于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三年内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主旨:转知铨叙部已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4年8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44012061号书函办理。 二、铨叙部为广纳各界对公务人员年金改革政策之建设性意见,并使公务人员得快速了解政府推动之各项改革措施,乃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URL]并已正式上线,提供与公务人员即时互动沟通之平台,俾该部就公务人员对年金改革政策所提具体意见,即时进行了解与回应;其具建设性之意见者,该部将纳为年金改革政策规划之参考,爰请各机关学校转知同仁多加利用
1、公务人员五大核心价值—廉正、忠诚、专业、效能、关怀。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醒您!! 2、公务人员“廉正”作为—廉洁自持、利益回避、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醒您!! 3、公务人员“忠诚”作为—恪遵宪法及法律,效忠国家及人民,增进国家利益及人民福祉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函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阅览试卷收费标准”名称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复查成绩及阅览试卷收费标准”一案 健康成长 快乐学习 勤俭劳动 感恩惜福 为配合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各项晋升官等(资位)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新增课程测验违规行为扣分、不予计分或扣考,放宽改期测验申请期间,以及新增申请复查成绩应缴纳费用等相关规定,爰修正旨揭试务规定及收费标准。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函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阅览试卷收费标准”名称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复查成绩及阅览试卷收费标准”一案 :桃园市大坡国民小学-优质校园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函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阅览试卷收费标准”名称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复查成绩及阅览试卷收费标准”一案
一、多元管道宣导文稿内容: (一)公务人员行政中立登载文字5则: 1、“不分颜色,不分党派,行政中立在于心中的那把公正尺。考试院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醒您。” 2、“公务人员行政中立,国家进步的动力
有关“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名称业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并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发布全文,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主旨: 有关“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名称业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并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发布全文,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 依保训会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公务人员年终考绩,由各机关于每年年终办理,依据公务人员考绩法第6条第1项各款规定,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不过,必须有确实证据证明,公务人员在考绩年度内有同条第3项各款所列重大情节之一,才可考列丁等,也就是给予不满六十分的考绩分数。另外,依据该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后段规定,公务人员平时考核,无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年终考绩也会考列丁等
应公务人员高考三级考试录取,不得以相当委任第四职等250薪点约雇人员资历,缩短实务训练。 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曾任约雇人员应98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录取,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须最近5年内具有相当委任第五职等280薪点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8个月以上,且服务成绩优良,始可缩短实务训练。本案某甲曾任某县税捐稽征处相当委任第四职等250薪点约雇助理税务员,期间自96年10月16日至97年3月30日,与上揭规定不符,尚不得采计据以缩短实务训练
一、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及第104条修正重点如下:(一)修正加班定义及补偿方式;增订实施轮班、轮休制度之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公务人员,及一般机关待命执行职务公务人员之加班补偿,应予适当评价,并依评价之级距及下限订定换算基准;增订补休假应以休毕为原则,补休假期限上限及迁调后得续行补休规定;增订加班补偿结算机制,使公务人员因逾补休期限、离职或亡故,致无法补休假时,应计发加班费或奖励;授权行政院订定加班补偿评价换算基准之级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规范,各主管机关依业务特性,得在行政院所定框架规定范围内,调整订定评价换算基准。( 简介:本人致力于Xoops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已有数十余年,希望能将所研发之技术开发成各类型Xoops模组及Xoops布景回馈给长期支持本人的用户,提供台湾更优质的web网站架设环境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函以,“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部分规定”,业经该会于106年9月27日修正发布,并自同年10月16日生效一案,请查照。 主旨: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函以,“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成绩考核要点”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所属机关办理各项训练测验试务规定部分规定”,业经该会于106年9月27日修正发布,并自同年10月16日生效一案,请查照。 说明: 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06年9月27日公评字第1062260497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及附件影本1份
立法院第10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蔡易余等23人拟具“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许智杰等18人拟具“公务人员任用法增订第十八条之二条文草案”、(四)委员王定宇等19人拟具“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10届 第6会期 主办单位: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本课程欲让未来国家公务人员了解执行公务时,民众对公务人员的期望,适当与不适当价值、行为的思考、决策与实践,以成就一具有尊严、受民众称道之公务人员。 每一位务人员皆为全民所雇用,其所具领之薪资、所使用之预算、所运用之公权力皆为全民所授与,故其受期待为利他之人。其角色认知应为全民之公务人,员其运作应以全民福为依归
官职等:委任第1职等至委任第3职等 (职务编号A650040) 名额:正取1名(得择优增列候补1名,候补期间自甄选结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 资格条件:1.公务人员初等考试或相当考试以上及格者。 2.合格实授委任第一职等以上,具有一般行政职系任用资格之现职公务人员。 3.无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及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规定之情事
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官等职等应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变更。 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俸级应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级或减俸。 公务人员依其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所应得之法定加给,非依法令不得变更
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