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111年7月8日公保字第1110009170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二、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及第104条修正重点如下:(一)修正加班定义及补偿方式;增订实施轮班、轮休制度之业务性质特殊机关公务人员,及一般机关待命执行职务公务人员之加班补偿,应予适当评价,并依评价之级距及下限订定换算基准;增订补休假应以休毕为原则,补休假期限上限及迁调后得续行补休规定;增订加班补偿结算机制,使公务人员因逾补休期限、离职或亡故,致无法补休假时,应计发加班费或奖励;授权行政院订定加班补偿评价换算基准之级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规范,各主管机关依业务特性,得在行政院所定框架规定范围内,调整订定评价换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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