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名称业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并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发布全文,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主旨: 有关“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名称业修正为“公务人员保障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并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修正发布全文,请查照并转知所属。
一、 依保训会106年10月11日公地保字第1061160265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公务人员保障法业于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因第五章调处程序,已增订复审事件亦适用调处程序,爰配合修正“公务人员再申诉事件调处实施要点”为“公务人员保障事件调处实施要点”,并修正全文。另旨揭规定相关修正对照表、总说明及保训会令,已置于本府人事处网站最新消息项下,请自行参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