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院会前(十一)日通过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修正草案,规定自今(一百)年起举办的地方三等特考,必须持有独立学院以上的学历者才能参加,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才可以参加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三等考试。

考试院秘书长表示,近年来,由于国民教育程度的提高,立法院于九十七年一月修正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将高考三级及地方三等特考的最低学历资格,由过去只要取得专科学校以上的学历,即可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修正为现行须取得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的学历者,才能够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

不过,由于当时考量教育普及现况,因此于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2项订立过渡条款,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可以于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三年内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参考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毕业者,或普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考试院秘书长并表示,由于现在过渡期间已届,考试院配合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修正现行的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第4条附表一有关三等考试应考资格的规定;并配合同法第16条规定,修正同规则第4条附表二有关四等考试应考资格第一款的规定。另参考同法第16条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以上的学校相当类科毕业者,或初等考试及格满三年者,得应公务人员普通考试。[/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