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公务人员高考三级考试录取,不得以相当委任第四职等250薪点约雇人员资历,缩短实务训练。
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曾任约雇人员应98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录取,依“公务人员曾任公务年资采计提叙俸级认定办法附表之各类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职等相当年资采计提叙俸级对照表”,须最近5年内具有相当委任第五职等280薪点以上之资格及工作经验8个月以上,且服务成绩优良,始可缩短实务训练。本案某甲曾任某县税捐稽征处相当委任第四职等250薪点约雇助理税务员,期间自96年10月16日至97年3月30日,与上揭规定不符,尚不得采计据以缩短实务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