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官等职等应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变更。

公务人员经铨叙审定之俸级应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级或减俸。

公务人员依其职务种类、性质与服务地区,所应得之法定加给,非依法令不得变更。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显然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复审。非现职公务人员基于其原公务人员身份之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同。

公务人员已亡故者,其遗族基于该公务人员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遭受侵害时,亦得依本法规定提起复审。

公务人员对于服务机关所为之管理措施或有关工作条件之处置认为不当,致影响其权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诉、再申诉。

公务人员离职后,接获原服务机关之管理措施或处置者,亦得依前项规定提起申诉、再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