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法
考试院院会前(十一)日通过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修正草案,规定自今(一百)年起举办的地方三等特考,必须持有独立学院以上的学历者才能参加,也就是说,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才可以参加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三等考试。 考试院秘书长表示,近年来,由于国民教育程度的提高,立法院于九十七年一月修正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将高考三级及地方三等特考的最低学历资格,由过去只要取得专科学校以上的学历,即可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修正为现行须取得公立或立案的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学系的学历者,才能够参加高考三级或地方三等特考。 不过,由于当时考量教育普及现况,因此于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5条第2项订立过渡条款,规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专科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学校相当系科毕业者,可以于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后三年内继续应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近年来,高校在学籍处分、学位授予、入学复查、学生管理、学业评价、考试作弊处理、学生安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信息公开、招生录取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因为管理活动和处理行为,引发了包括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其他非诉讼形式等各种法律纠纷。认识和处理好高校的法律纠纷,既是高校预防和减少办学风险的必要保证,也是高校深化依法治校,推进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本课程分析了高校学生工作法律纠纷产生的背景,对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归类,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其成因,对高校如何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1. 转知考选部来函通知109年第二次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报名讯息。 “109年第二次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医师考试分阶段考试(第一阶段考试)、牙医师药师考试分阶段考试、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呼吸治疗师、兽医师考试、10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助产师考试”及“109年第二次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考试分阶段考试、营养师、心理师、护理师、社会工作师考试、109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法医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考试、高等暨普通考试验光人员考试。 3. 考试定于109年4月14日至4月23日下午5时止受理网络报名,请有意报考之民众尽速至考选部万维网站报名
近年来,高校在学籍处分、学位授予、入学复查、学生管理、学业评价、考试作弊处理、学生安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信息公开、招生录取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因为管理活动和处理行为,引发了包括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其他非诉讼形式等各种法律纠纷。认识和处理好高校的法律纠纷,既是高校预防和减少办学风险的必要保证,也是高校深化依法治校,推进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本课程中,主讲人分析了新时代大学治理(学生管理)的新形势,结合大量案例指出了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具体介绍了《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就如何构建法制化的学生管理体系给出了具体建议
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吴琪铭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姚文智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