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试
以下17个页面属于本分类,共17个页面。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典试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呼吸治疗师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少年观护所设置及实施通则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就业服务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监狱组织通则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看守所组织通则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试场规则”乃依据典试法第21条规定所制定,根据该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应考人有舞弊情事时,办理试务机关得在试区公告违规者之姓名、座号、违规事实及所受处分;由于典试法及“试场规则”乃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别法、而应优先适用,因此考选部举办国家考试时,可依法公布违规考生之姓名。 地方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乃“公务机关”,其在搜集、处理个人资料的原来特定目的内(例如处理拍卖事物之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利用相关个人资料(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准此,地方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拍卖债务人(义务人)之财产时,为依法执行公务,在拍卖公告内注明债务人(义务人)之姓名,属于对于个人资料在特定目的内之利用,有助于投标人了解拍卖标的物之现况,如此作法并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
立法院第10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委员蔡适应等20人、委员郑运鹏等17人及委员吴玉琴等17人分别拟废止“监试法”案。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典试法删除第十条条文草案”、(二)委员蔡适应等20人拟具“典试法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典试法删除第十条条文草案”及(四)委员吴玉琴等17人拟具“典试法第十条及第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草案”、(二)委员蔡适应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草案”及(三)委员吴玉琴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采“网络报名纸本寄件”方式办理,应考人请登入考选部万维网,网址为:[URL],点选网络报名主站或新站,即可进入网络报名资讯系统入口网络,或以网址register.moex.gov.tw (主站)、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进入系统报名,登录报名资料前,请先下载应考须知详细阅读,登录完成后务必下载打印报名书表,连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及缴款证明等,以挂号邮寄至指定地点。 (一) 表列暂定需用名额,得视考试成绩及用人需要,择优增减录取。 (二) 用人机关如有临时用人需要,于本考试典试委员会决定录取标准前,经考试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额
制定水上驾驶运动员证及规定其领取与效力条件。 关于核准担任澳门市政职务人员有权使用之工作式样事宜。 训令一件——关于颁授劳绩勋章予澳门治安警察厅一名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