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场规则”乃依据典试法第21条规定所制定,根据该规则第8条第1项规定,应考人有舞弊情事时,办理试务机关得在试区公告违规者之姓名、座号、违规事实及所受处分;由于典试法及“试场规则”乃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别法、而应优先适用,因此考选部举办国家考试时,可依法公布违规考生之姓名。

地方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乃“公务机关”,其在搜集、处理个人资料的原来特定目的内(例如处理拍卖事物之特定目的),本得依法利用相关个人资料(参见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规定)。准此,地方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拍卖债务人(义务人)之财产时,为依法执行公务,在拍卖公告内注明债务人(义务人)之姓名,属于对于个人资料在特定目的内之利用,有助于投标人了解拍卖标的物之现况,如此作法并不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