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2021年7月3日,西安外国语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研究院成立***著作翻译研究中心,致力于基于语料库的***著作多语种翻译研究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本研究中心拟于2022年12月24日在西安外国语大学雁塔校区举办“首届***著作翻译与传播专题研讨会”,诚挚邀请广大专家学者参会,共同研讨***著作在世界范围内的翻译与传播问题,分享***著作翻译与传播领域的新成果、新进展,推动中国对外话语体系构建及中国文化走出去相关研究。 三、拟邀请专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排序):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研讨会暂定采用线上方式举办
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编著包括基础论著、技术理论、应用著作。基础论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系统性的基础性理论著作,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
发表歌词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其著作是否发表,以及何时发表。 (二)复制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对其著作的任何部分进行复制
将所拍的照片送人,对方在报上发表或出版未注明摄影者或经其同意,对方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著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的著作的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时,因受让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或被授权人利用著作的行为,造成该著作被公开发表时,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其著作。又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在著作的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的权利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开发表之权利。但公务员,依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为著作人,而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务员隶属之法人享有者,不适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将其尚未公开发表著作之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时,因著作财产权之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者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权益,另一方面则在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最终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国家文化发展。因唯有尊重创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权益,并且对于侵害著作权者课以民、刑事责任,才能让著作权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鼓励著作人从事创作,以丰富文化资产。 由于数字化重制技术的进步,以光碟为媒介物的侵权情形日益严重,为了有效遏止此种犯罪行为,著作权法将制造盗版光碟,以及藉贩卖方法散布盗版光碟的行为列为公诉罪,以解决盗版品大规模的制造及贩卖,在查缉行动上所造成的困难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12年2月9日智著字第11260002060号函办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加强宣导校园尊重知识产权观念,内容如下:敬请使用正版教科书(含二手书),未经授权,勿擅自扫描、影印、下载或上传书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权。 依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专有重制及公开传输之权利,扫描、影印、下载或上传他人著作,涉及重制、公开传输等著作利用行为,除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欲利用他人著作,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始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时间:自112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受理申请,一律采通讯报名,以5月31日邮戳为凭,逾期恕不受理。 二、学术著作奖接受申请之领域为:(申请人必须注明申请领域) 3.中山先生与其思想研究之专门领域。 三、须检送申请著作三份连同申请表一份(纸本)及申请表电子档寄送该会,凡送审之主要著作为外文者,须检附著作之中文名称及其内容之中文摘要一份
1.近年来因科技进步,课堂教学素材多元化,教师在学校授课或制作教学教材时,除了因教学需要而影印他人的书籍、文章外,亦时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为,例如:在课堂上播放音乐、影片或转贴图片、将档案上传网站等,将涉及“重制”、“公开演出”、“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等著作利用行为,除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皆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方属合法利用著作。 2.著作权法针对学校教师为授课之合理使用范围限于课堂上“重制”之利用行为,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至于何谓“合理范围”? 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量规定,必须与教师上课的课程内容相关,且依照著作之种类、用途及重制之质、量,不得有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老师的上课内容,乃是属于这里所说的“演讲”,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老师上课的内容,即是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当学生在上课时要录音,以利回家复习或制作笔记,因为老师上课的内容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而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
2.全表摘选十三个朝代 199名主要医家的 402部现存著作,非主要的或著作已遗佚者均未列入本表范畴。 3.根据医家的出生年代而排列其先后次序,如出生年代无从考者,则参考其著作的成书时间作适当调整。 4.有的著作撰写人未详者,则以“无名氏”代之
公司因业务需求,必须使用他人已完成的著作,但因为不知该著作的著作财产权人,或不知著作财产权人所在,致无法直接向著作财产全人取得授权时,可否转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强制授权”,而合法使用该著作?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0条虽然规定“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人死亡后50年著作财产权存续期间即届满,可以自由利用该著作。但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又无法知悉著作财产权人,或不知其所在而无法取得授权,面对此种所谓的“孤儿著作”之情况下,由于现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强制授权”规定,因此不能直接向智慧财产局申请“利用许可”而合法使用“孤儿著作”
利用一九六五年前的经典名片视听著作,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依著作权法规定,利用一九六五年前的经典名片如果是属于现在已经进行的利用还是要付费,而如属于新的利用行为还是要经过授权。千万不要以为对这些经典名片可以未经授权或支付权利金而任意销售或作其他利用。 我国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所有WTO会员及本国的著作,在我入会后才完成的著作固然要保护,但入会前已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要给予“回溯保护”,也就是只要那些著作是在其本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还未届满,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著作财产权期间(即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或公开发表后五十年;电影片属后者)也还未届满者,都会受到保护
教师为了上课,复印书籍、论文内容,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学校老师在教学时,如果需要用到一篇期刊论文或书籍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要求学生就必须购买整本期刋,对教学目的而言,有时候也是一种资讯取得的障碍,所以或多或少都还是会复印一些资料供学生参考、教学时使用。 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著作。”而同条第2项准用第44条但书规定:“但依该著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Q:A唱片公司欲利用B有著作权之音乐录制唱片,在无法与B取得联系的情况下, A唱片公司是否得以申请强制授权? A:所谓强制授权是指欲利用他人著作权之人,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之条件,经主 管机关许可,不论著作权人是否同意,即得使用该著作,其目的在于促进并普及著 作之利用。在著作权法中,目前仅剩音乐著作可以适用强制授权。 依著作权法第69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授权之前提是必须先录有该音乐著作的销售 用录音著作,并发行已满6个月之后方可
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共同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后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后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