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者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
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各款著作内容例示”,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及其他之语文著作。”老师的上课内容,乃是属于这里所说的“演讲”,只要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请参考第1篇第2题),老师上课的内容,即是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当学生在上课时要录音,以利回家复习或制作笔记,因为老师上课的内容属于受保护的“语文著作”,而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